網絡購物給電商平臺敲響警鐘
1682億!2017天貓“雙十一”又一次刷新交易記錄!哈哈,這是又到了買買買的季節(jié),相信小伙伴們和曼德企服一樣,也忍不住剁手了吧!
隨著電商的興起與迅猛發(fā)展,人們越來越享受這種足不出戶就能輕輕松松網上購物的生活了。但是電商在橫向縱向領域不斷發(fā)展的進程中,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其權益往往遭到侵害!很多消費者的權益在遭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曼德企服將通過下面的案例給大家來解惑:
姜某是一位網絡購物愛好者,其通過A公司經營的網購交易平臺,在該網站入駐的B商家經營的旗艦店和C商家經營的專營店分別購買了兩種品牌的茶油并分別支付了相應的價款。當姜某收到上述貨物后,對其質量產生懷疑,故其委托上海市糧油制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對上述茶油分別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上述兩種茶油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屬于摻假商品。講到這里,小伙伴們肯定會有這樣的疑問了:姜某買到了假貨,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小伙伴小a:如果我是姜某,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找交易平臺的經營者賠償我的損失,這筆交易是平臺促成的,要是沒有平臺介入,我也不可能買呀,那就不會有后面的事了唄!
小伙伴小b:如果我是姜某,我肯定找商家B和C,這個茶油是由他們買給我的呀,我不找他找誰!
小伙伴小c坐不住了:如果我是姜某,我肯定兩個都找,這次交易他們都參與了呀,雖然商品不是A公司直接賣給我,但是他就是該負責任。
針對小伙伴們的各種看法,曼德企服特意請教了律師大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大神強調: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入駐平臺的商家提供相應的資料,包括商家的真實名稱、有效聯系方式及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平臺應進行合法性審查,但對于入駐商家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無預見和判斷能力,法律法規(guī)亦未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對網絡銷售商品質量的審查義務。
本案中A公司已經盡到了上述義務,姜某應該起訴商家B和C。最終審理法官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結合雙方具體情況做出A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判決。而姜某的損失應由商家B和C來承擔。
因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為第三方服務平臺雖然不參與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交易,但是對于商家是否具備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的審查和監(jiān)管顯得尤為重要。作為商家應具有誠攜猛信經營的良好品質,遵紀守法。
與此同時,讓作為消費者的我們也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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